(一)治愈:症状、客观检查阳性体征完全消失,恢复一定劳动能力,连续观察三年以上无复发者;
(二)临床治愈:症状及客观检查阳性征象消失,恢复一定劳动能力;
1级:连续观察一年以上无复发者;
2级:连续观察半年至一年无复发者;
3级:连续观察2-6个月无复发者。
(三)显效:症状基本消失,癌灶缩小一半以上,其它客观检查有明显好转;
1级:观察半年以上不再发展者;
2级:观察2-6个月不再发展者。
(四)有效:症状有所改善,病灶基本稳定,观察在一个月以上者;
(五)无效:症状及客观检查无改善,或仅有短期改善,而又迅速恶化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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